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33號上訴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上訴人 邱怡萍
劉德芳 高薇婷 許宇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