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黃雅嵐 相對人 林直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 游雅嵐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雅嵐」。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一行關於「相對人於民國99年3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99年4月13日」。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六行關於「相對人另於民國102年7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另於民國102年7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代理人姓名及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