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叁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柒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七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經送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0‧三一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無誤,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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