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麗如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
2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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