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南簡字第344號
原   告  林裕盛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被   告  戴晋德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 律師
       戴勝利 律師
       吳佳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
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參拾陸
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壹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5年5月間同為西班牙旅行團成
員,被告於105年5月2日某時,在西班牙隆達某餐廳內,故
意譏笑原告:「沒膽!」等語,因原告的父親、祖父、四叔
公皆罹患膽結石而切除膽囊,原告認為被告有故意詛咒自己
的意思,於被告用完晚餐返回遊覽車上時,質問被告為何要
詛咒自己沒膽,遭被告反嗆:「要不然你想怎樣,要打來啊
!」等語,待原告走向被告座位時,被告隨即起身與原告發
生肢體衝突,被告不斷毆打原告頭部、將原告眼鏡扯落地面
,且當眾揉捏原告下體,導致原告額頭紅腫瘀傷、眼鏡框歪
斜毀損。迨雙方停止互毆行為後,被告仍不斷以言語辱罵原
告及家人,令原告感到羞愧難當,精神受有嚴重創傷。 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眼鏡修理費用新臺
幣(下同)980元、額頭受傷所生損害1萬元及精神慰撫金25萬
元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60,98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先攻擊被告,被告出於防衛自己之權利,將
原告之手撥開時,不慎揮到原告臉部及眼鏡,被告並未攻擊
原告,此由原告提出之照片僅有額頭略為紅腫外並無其他傷
勢可證,原告自認其於西班牙未就醫,當無支付醫療費用之
損失,原告額頭傷害及眼鏡鏡框毀損,被告不負損害賠償之
責,縱需賠償眼鏡鏡框亦應予以折舊。被告並無譏笑原告無
膽及揉捏原告下體,依原告提出之影片,被告對原告所說「
幹你娘」等語,實因遭原告毆打後為宣洩其無端受傷之情緒
,並無任何貶損原告名譽之故意,且斯時原告未為任何反應
,難謂原告因此受有何精神上痛苦等語抗辯。並聲明:⒈原
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於105年5月2日在西班牙旅行團遊覽車上與原告發生口
角爭執,被告出手毆打原告之頭部,並將原告眼鏡扯落地面
,致原告受有額頭數處片狀紅色斑點狀傷害及眼鏡鏡框損害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額頭受傷照片、眼鏡鏡框毀損照片、統
一發票為證(見調解卷第17-19頁),且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
額頭照片結果:原告額頭皮膚有數處片狀紅色斑點狀,與周
遭皮膚顯然不同等情,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
卷第102、105頁)。參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
4號被告對原告另案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
),被告主張原告於105年5月2日在遊覽車上毆打被告,致
其受有傷害等語,核與原告於本院審理中主張兩造在遊覽車
互毆成傷等情大致相符,堪認原告額頭受有數處片狀紅色斑
點狀傷害及眼鏡鏡框受損確為兩造於互毆之際遭被告所致,
應可採信。
㈡被告雖辯稱原告先出手毆打被告,被告始揮手還擊,屬正當
防衛云云,惟按所謂正當防衛,乃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
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此觀諸民法第149條前
段之規定即明。是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
之,倘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又彼此互毆,必
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
,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對於過去之侵害所為之報復行為,
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最高法院98年度上字第30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並未舉
證證明原告先毆打被告之事實,亦未證明其出手還擊係為排
除原告現在不法之侵害,應認兩造係於衝突中互毆成傷,被
告無從主張正當防衛之餘地。
㈢兩造於105年5月2日在西班牙旅行團遊覽車上互毆後,被告
以不當穢語辱罵原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遊覽車影片光碟暨
譯文為證(見調解卷第21頁)。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現場錄影
光碟結果如下:影片⑴:拍攝人在遊覽車上攝影,畫面搖晃
。年紀較大的男性以台語表示:機掰,(無法辨識交談內容)
,他現在好像他對,ㄟ,幹,不跟人對不起,這很奇怪ㄟ這
,ㄟ,齁,對不,你打人家不對,你要跟人會一下,現在還
好像很氣很氣,哈,你長輩他畜生生的,幹你娘,你娘嘎你
策,幹,雞掰,幹你娘恁爸流血,不肖子,幹你娘,教這種
孩子,生這種孩子,不肖子,幹你祖公,要打來啊,按捏尚
兇尚策耶,你剛才兇三小你,(一女聲:齁,真的是喔),幹
你老母,(一女聲:真的是受不了),找不到一個理由打他,
幹你祖公,(一女聲聲音過大致無法辨識說話內容),幹,
你壞三小你,...不要出來玩,機掰,我也沒有說伊耶壞話
,阿他黑白聊講我怎樣怎樣,...你祖公,幹,阿不知。影
片⑵:拍攝畫面搖晃,無人影。男聲台語發音:你要衝三小
啊你啊,你準備要打他啊你,幹你娘,恁爸剛才懶趴沒抓緊
不行,還放開。影片⑶:畜生不生你啊,恁爸對他策三小,
沒關係啊,都沒關係啊都沒關係,你娘,我被人打成這樣,
要縫很多針,幹你娘,給恁爸試看看,(中間還有其他聲音
但是聽不清楚)黑白亂來,幹,我懶趴把他抓緊是有人在勸
阻才把他放開,(聲音漸小聽不清楚),幹,你說謊,(聲音
漸小聽不清楚)等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考,且兩造
均不爭執上開影片中男性聲音均為被告之事實(見本院卷第
100-102頁)。是依上開勘驗結果,足證被告在西班牙旅行團
同行旅客乘坐之遊覽車上,與原告於互毆之際,確有揉捏原
告下體,兩造互毆後,被告繼之在遊覽車上對原告出言「幹
你娘」、「雞掰」、「幹你老母」、「幹你祖公」、「恁爸
剛才懶趴沒抓緊不行,還放開」、「我懶趴把他抓緊是有人
在勸阻才把他放開」等語,以穢語貶抑及侮辱原告之事實,
已可認定。被告抗辯其未揉捏原告下體,其口出穢語並無貶
損原告名譽之故意,當無可取。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名譽,
指貶損社會對他人在品德、聲望或信用上的評價。又名譽權
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
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
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其
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
之;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負賠償
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
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
濟狀況等關係定之;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
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
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
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47年台上字第1221號
、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毆傷原告、毀
損眼鏡鏡框,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被告之行為,顯與原告身
體傷害、眼鏡損害間有因果關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權
、財產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
損害自屬有據。又被告在旅行團同行旅客乘坐之遊覽車上揉
捏原告下體,復以不當言詞侮辱原告,足以使原告於社會上
之評價受到貶損,原告以其名譽權遭受侵害而請求被告賠償
精神慰撫金,於法亦屬有憑。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分
述如下:
⒈醫藥費:
原告主張其遭被告毆打成傷,考量國外醫藥費用較高,未在
西班牙當地醫院就診,雖無法提出醫療單據為證,惟請求1
萬元身體受傷害之損害賠償乙節。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
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
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固定
有明文。惟此須以當事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數額或證明顯有重
大困難為要件,若損害數額在客觀上有證明之可能,且衡情
亦無重大困難者,即無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
字第185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兩造於互毆後,被告亦有
受傷,因而前往西班牙醫院就醫,支出醫療費541.02歐元之
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9頁),則原告於互毆
時,額頭受傷,衡情當無不能在當地就醫之情事,此醫療費
用損害數額在客觀上係有舉證證明之可能,且無重大困難,
原告自承其未就醫,應認其雖有受傷,但無醫藥費之支出,
揆諸前揭說明,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本院無從酌定其損害數額。原告此部分主張,自難採信。
⒉眼鏡鏡框修理費用:
原告主張被告將其眼鏡扯落地面,致眼鏡鏡框毀損,請求被
告賠償更換鏡框費用980元乙節,業據提出新宏遠眼鏡潮州
店統一發票1紙為證(見本院107年度南司簡調字第253號卷
第19頁),被告不爭執上開更換鏡框費用之數額(見本院卷
第99頁),惟抗辯原告之眼鏡並非新品,鏡框應予折舊等語
。本院審酌原告主張其受損之鏡框配鏡不到1年等情(見本院
卷第99頁),爰參酌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工
具、器具(含生財器具)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
第1年折舊千分之369計算,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原告所
有眼鏡鏡框至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應折舊362元【計算式:
980元×0.369×1年=362元,元以下4捨5入】,扣除折舊後
殘值為618元(計算式:980元-362元=618元),故原告請
求眼鏡鏡框之修理費於618元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
之請求,則屬無據。
⒊精神慰撫金:
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
毆傷原告,原告身體受傷痛楚,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
;被告揉捏原告下體,並以不當言詞侮辱原告,貶損原告在
社會上之評價,使原告之名譽權受有不法之侵害,承受相當
精神上之痛苦,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失,自屬有據。經查,原告大學畢業,擔
任藥劑師,105年度申報所得237,373元;被告高職畢業,前
開五金行,現已退休,105年度申報所得793,927元等節,業
據兩造 陳明 在卷,且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7-51頁、第60頁
)。本院審酌兩造前述身分、社會地位、學識、經濟狀況,
兼衡侵權行為態樣,及原告受侵害之傷勢程度等情事,認原
告得請求之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原告於此範圍內之請求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
准許。
⒋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合計為30,618元(計算式
:眼鏡鏡框修理費618元+精神慰撫金3萬元=30,618元)。
㈣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
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係屬給付未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是原告依上
開規定併予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3
月27日(107年3月16日寄存送達,自寄存送達之日起經10日
即於107年3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
,618元,及自107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陳明願供
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
駁回假執行聲請之諭知。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本院准
許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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