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廖碧英 被告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國軒 右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台北市○○區○○路○○巷○○號十三樓,又被告公司曾實際收受送達之地址以及被告公司聲明異議狀所記載之地址則為台北市○○區○○路○○○號一樓,此有經濟部查詢資料、送達回證及聲明異議狀在卷可憑,據此可認為被告公司主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南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