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204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二人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3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如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二人應自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