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8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84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彭澤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捌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 蔡明潔 發支付命令,惟蔡明潔已於民國100年5月13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該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