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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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1號債權人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汯德州實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汯德州實業行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汯德州實業行與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即汯德州實業行,如汯德州實業行為合夥,請其補正法定代理人。
三、保全服務費新台幣47,000元之計算式。
四、請求監視違約金之依據,並提出單據。
五、債務人汯德州實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卡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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