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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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2號債權人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偉特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偉特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請求保全服務費二個月之依據(依貴公司所陳,債務人係不續約,非屬終止契約,又契約第23條第一項約定預告期間非二個月)
四、感應扣10顆3,000元之單據。
五、債務人偉特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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