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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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璧維 即 陳能唐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自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本件債權,而聲請對債務人陳璧維即陳能唐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被繼承人陳能唐於民國95年2月19日死亡,惟債權讓與公告日為民國95年10月31日)」,債權人固於同年4月16日具狀陳報,其以報紙公告方式代替債權讓與之通知。經查,債權人為債權讓與公告時被繼承人陳能唐已死亡,此公告方式無法代替合法之債權讓與通知。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事實,債權人尚不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揆諸首開法條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