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程羽莊惠玲 代理人 郭蔧萱 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2第1、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罹有鼻咽癌症,治療後需持續追蹤,與前配偶育有一名民國00年生之未成年女兒,租屋居住,領有單親補助每月新台幣(下同)2,073元,自陳前配偶未給付子女扶養費而需單獨扶養,現就讀海青工商年級,將於109年6月畢業,計畫升學高等教育,預計113年6月高等教育畢業。次查,債務人現任職秋水堂日式便當店當助手,月薪22,000元,但107年8至11月因請假化療扣薪,僅領有15,500元至20,400元不等,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薪資袋、房屋租賃契約書、學生正影本、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6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抾酈?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豸S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個人每月生活費用12,934
元,女兒扶養費5,434元,均低於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依據上揭新修正規定,要屬合理。
?妧謅W,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2,0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3,6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25371│55.23%│198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44288│18.60%│670│├──────────┼──────┼─────┼──────┤│華南商業銀行│170810│13.00%│468│├──────────┼──────┼─────┼──────┤│中華電信公司南區分公│9211│0.70%│25││司││││├──────────┼──────┼─────┼──────┤│良京實業公司│85526│6.51%│234│├──────────┼──────┼─────┼──────┤│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44060│3.35%│121│├──────────┼──────┼─────┼──────┤│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16058│1.22%│44│├──────────┼──────┼─────┼──────┤│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18135│1.38%│50││公司台灣分公司││││├──────────┼──────┼─────┼──────┤│債權總額│1,313,459│每期金額│3,600│├──────────┼──────┼─────┼──────┤│清償成數│約19.73%│清償總額│259,2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