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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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張世陽 債務人 盧蘭香 債務人 張宏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參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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