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雅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請求利息及違約金與契約不符,請確認(依車輛貸款契約書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勾選選項為⒈甲方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願自遲延日起,照應還本金額,依年利率5%按日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依前開利率最高連續計付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貸款利率計付(甲方依本款計付遲延利息時,乙方不得向其另外收取違約金),則貴公司自第十期後仍請求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另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車輛貸款契約書清晰版(貴公司提出之契約書,約定利息影印不清)。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