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0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2年9月26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