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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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信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海清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志賢 即開農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6,89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0,4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9,9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