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
史文孝 被告 林瑞成 律師即 張景堯 破產管理人
張崇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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