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鼎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易三 原告與被告峻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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