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徒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於民國90年8月24日假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從而本件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應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各減為如附表編號2、3、4所示「視為減刑後宣告刑」欄所載刑期。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2、3、4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煙毒│藥事法│麻藥│├─────┬─────┼──────────┼──────────┼──────────┤│宣告刑│應予減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柒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不應予減刑│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6年│││├─────┴─────┼──────────┼──────────┼──────────┤│犯罪日期│82年7、8月間至83年04│82年09月10日│82年8月初起至83年04│││月10日││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83年偵字第│彰化地檢署83年偵字第│彰化地檢署83年偵字第││年度案號│3552號│2414號│241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4年上訴字第1517號│83年上訴字1097號│83年上訴字第1097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08月30日│83年12月06日│83年12月0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4年上訴字第字1517號│83年上訴字第1097號│83年上訴字第10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年08月30日│84年01月06日│83年12月06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藥事法第83條第1項│麻藥管理條例第13條之│││項││1第2項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減刑後徒│不予減刑│參月│參月拾伍日││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4號係│編號1、2、3、4號係│編號1、2、3、4號係│││罪係數罪併罰│罪係數罪併罰│罪係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煙毒(施用)│││├─────┬─────┼──────────┼──────────┼──────────┤│宣告刑│應予減刑│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不應予減刑││││││││││├─────┴─────┼──────────┼──────────┼──────────┤│犯罪日期│81年11月間起至83年0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82年偵字第││││年度案號│942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82年訴字第2010號││││實├─────────┼──────────┼──────────┼──────────┤│審│判決日期│83年06月08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82年訴字第字20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年07月11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減刑後徒│壹年拾月││││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4號係│││││罪係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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