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98年度訴字第81號、98年度易字第58號、98年度簡上字第113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5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