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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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6號原告丙○○被告華清人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年青人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81,2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21,3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