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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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