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6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立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潘立崴發支付命令,主張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因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內容,未載明係「 原偉釗 」因保險事故而生之保險代位請求權,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10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