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他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他字第8號抗告人即原告 簡玉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有關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本院105年度他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