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3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369號原告 陳賢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之起訴狀未檢附裁決書到院,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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