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22號原告 林秀嬌 被告 吳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5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黃凡瑄
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