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60號具保人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