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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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附表:
~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佳和紙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新竹分│九十二年四月五日│壹萬伍仟元│0000000││││ 楊福來 │行│││││├─┼────────┼───────┼────────┼───────────┼────────┼──┤│2│佳和紙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新竹分│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壹萬伍仟元│0000000││││楊福來│行│││││├─┼────────┼───────┼────────┼───────────┼────────┼──┤│3│佳和紙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新竹分│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壹佰萬元│0000000││││楊福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