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執聲沒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具保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四0號),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二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繳納現金一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九一年刑保字第二二九號)一紙在卷可稽。而被告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0六號駁回上訴確定,亦有上開判決影本及正本在卷足憑。
㈡、詎被告於有罪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嗣經該署檢察官分別囑託被告住、居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均因被告行方不明而無法執行。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竹檢雲執典九二執八七一字第二五七二七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北檢茂弗九十二執助一四五三字第七六九九九號函(含拘票及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竹檢雲執典九二執八七一字第二五七二八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桃檢清子九十二執助字第一三三七號函等件可佐。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果,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一月九七日竹檢雲執典九二執八七一字第00六0六號函、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此外,被告自判決確定迄今未在監、所,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以竹檢雲執典緝字第七七號發佈通緝在案,有通緝書、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考,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沒入其所繳上開保證金。
三、聲請意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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