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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