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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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八年度執聲字七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以九十七年度彰交簡字第二四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三年,業已於同年六月二日確定。惟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同年一月十七日止,因更犯搶奪等罪,經鈞院於九十八年四月七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已於同年五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認與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