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林志忠律師
陳文靜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 律師被告丑○○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
廖志堯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光彥 律師
趙建興 律師被告子○○被告癸○○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 律師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中被告丑○○後面漏載「杜英達律師」,應予補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本當事人欄中被告丑○○後面未載「杜英達律師」,應係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補記。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鍾堯航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