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元吉 原告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志銘 原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代表人 藍福良 原告 張鴻英
黃士哲 李中元 林豊鈜 顏曜智 唐美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楊俊彥 律師原告 張雅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
洪崇欽律師楊俊彥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陳義富
溫碧鋐 輔助參加人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107年4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凌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