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惠祺 被告 林延隆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4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王子榮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