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陳勝豪 附民被告 吳恭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劉明潔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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