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414號聲請人吳趁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張志良 是否生育子女,如有請提出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志良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張志良之父)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四、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張志良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