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39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代理人 王建鈞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盛陽傳動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內未表明請求金額,故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究為多少?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