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告 林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美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被告李美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