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告 王來福 即技嘉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42,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