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靖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偵字第14362號、111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驗餘淨重0.019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靖傑前因涉嫌妨害自由案件,經警方於被告承租處查獲毒品殘渣袋1只,經鑑驗後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3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扣於該案之殘渣袋1只,經送鑑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19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110年度偵字第14362號卷第24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