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283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婉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係請求遷讓房屋,原告僅就房屋之價額部分繳納裁判費,而反訴部分係請求確認房屋及坐落基地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贈與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及應予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故就土地部分應予繳納裁判費。又系爭土地之面積為7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096元,計2,197,008元(73×30,096=2,197,0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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