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興宏
許興仙張瑞平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敬恒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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