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法官黃壽燕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法官蔡崇義
法官徐財福右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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