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598號聲請人 王秀香 相對人 陳博志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及未載發票日,票據號碼為CH655255之本票1紙,詎經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共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如執票人所持有者非有效之本票,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所執有票據號碼CH655255之本票,其上並未記載發票之年、月、日,依前開說明,此紙本票即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民法第121條定有明文。票號CH655254之本票到期日雖記載為民國107年2月29日,惟此年2月僅28日,依前開規定,應以該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故票號CH655254之本票到期日應為107年2月28日,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159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7年1月12日│200,000元│107年2月28日│108年8月10日│CH655254││├──┼───────────┼─────────┼───────────┼───────────┼────────┼──┤│002│107年3月10日│100,000元│107年3月10日│108年8月10日│CH655256││├──┼───────────┼─────────┼───────────┼───────────┼────────┼──┤│003│107年6月25日│100,000元│107年6月25日│108年8月10日│CH655257││├──┼───────────┼─────────┼───────────┼───────────┼────────┼──┤│004│107年10月10日│100,000元│107年10月10日│108年8月10日│CH655260││├──┼───────────┼─────────┼───────────┼───────────┼────────┼──┤│005│108年1月10日│100,000元│108年1月10日│108年8月10日│CH655262││├──┼───────────┼─────────┼───────────┼───────────┼────────┼──┤│006│108年4月25日│100,000元│108年4月25日│108年8月10日│CH655267││├──┼───────────┼─────────┼───────────┼───────────┼────────┼──┤│007│108年5月27日│100,000元│108年5月27日│108年8月10日│CH655269││├──┼───────────┼─────────┼───────────┼───────────┼────────┼──┤│008│108年8月10日│100,000元│108年8月10日│108年8月10日│CH655265││└──┴───────────┴─────────┴───────────┴───────────┴────────┴──┘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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