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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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遊戲帳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任祥輝 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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