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函文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號聲明人 許春風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撤銷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院欽刑科狀字第○○○○○○○○○○號函案件,對本院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九一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台灣高等法院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院欽刑科狀字第○○○○○○○○○○號函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九一六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林英志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