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93號聲請人 江文彬 相對人 鄭玉鶯 關係人 李月娟
鄭又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李月娟為受監護宣告人鄭玉鶯就辦理被繼承人 江進興 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項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聲請人及關係人均當庭捨棄抗告權。
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