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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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158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98年度易字第1231號、98年度簡字第31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