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914號聲請人 唐琯棻
唐琯樺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游靜芳 上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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