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